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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點擔心、七個明確 增量配電區域劃分辦法簡評
發布時間:2018年03月21日 08:39

千呼萬喚,《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總算是出來了。但看了全文之后,很多人卻忍不住擔心起來:這個《辦法》,能從根本上解決“區域劃分”這一增量配電試點工作推進中的關鍵問題嗎?

從業人士的擔心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

一是區域劃分主體的變化。與前些日子網傳的《辦法》初稿相比,最大的變化是配電區域劃分的主體,由“能源局派出機構”變成了“地方政府確認的主管部門”。當然,《辦法》初稿雖然未明確能源局派出機構承擔區域劃分的職責,但卻將爭議裁決權賦予了派出機構,使派出機構實際上擁有了區域劃分的最終決定權。但《辦法》正式稿卻將區域劃分的職責交給了地方政府確認的“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據信是“放管服”的要求),能源局派出機構成了“記錄人”,只是“負責向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并在許可證中載明配電區域”。

這一改變令很多從業人士感到錯愕,在他們看來,原來的設計具有合理性,而且更具可操作性。他們表示:能源局派出機構相對超脫,由其承擔配電區域劃分工作有利于增量配電試點工作的開展。如果完全交由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有能力從強大的電網企業的地盤里劃出“配電區域”嗎?

用一位從業人士的話說,從“守土有責”的電網企業的手中劃配電區域,無異于虎口拔牙,地方政府能否完成這一艱巨任務,就要看地方政府改革的信心和決心了。

難道,配電區域劃分,是考察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對待改革態度的試金石?

二是救濟途徑不明。“無救濟即無權利”。救濟途徑不僅僅是當事人行使權利、保護權利的基本保障,也是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得以落實的保障。拿配電區域劃分來說,如果當事人對配電區域劃分不滿意乃至對劃分結果不服,應該通過什么途徑救濟呢?當然,從理論上說,應該可以選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那么,如果選擇行政復議,受理機關又是誰呢?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探討。

其實,除了上述兩點擔心以外,《辦法》有很多亮點,尤其是明確了以下七個方面的問題,對增量配電試點工作的開展大有裨益。

一是明確配電區域的獨家經營權。《辦法》規定“一個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售電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有恒產者有恒心,觀茶君覺得這對擁有配電區域的業主而言無疑是吃了一顆定心丸。

二是明確鼓勵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規定“鼓勵以滿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為主要目標的增量配電業務,支持依據其可再生能源供電范圍、電力負荷等情況劃分配電區域”。換言之,可再生能源的供電范圍對于區域劃分具有重要意義,這對可再生能源而言無疑是一大利好。于此同時,明確“不得依托燃煤自備電廠建設增量配電網”,對于其他電源則未予明確限制,留下了巨大的政策空間。

三是明確可以先選業主再劃定區域。在業主優選的工作實踐中,從業人士在個別地方遇到過個別主體的質疑,認為應該先劃定區域才能優選業主,否則就不合法。但《辦法》則明確可以先選業主,規定“對于增量配電項目業主已確定,但尚未明確配電區域的,項目業主可向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補充提出配電區域劃分申請”。

四是明確配電區域劃分的工作時限。為防止配電區域劃分久拖不決,《辦法》規定劃分意見應該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理期限”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

五是明確“雙暫停”原則。也就是在配電區域劃分期間,爭議雙方原則上均不得在相關區域內進行配網施工,該規定對于制止個別主體“搶進度”“搶施工”“搶地盤”的違規行為將發揮有效作用。

六是明確了存量資產的處置方式。《辦法》規定,配電區域內的存量資產可以通過自主入股、出售、產權置換、租賃等多種方式解決,為存量資產的處理列明了道路。

七是明確允許特殊情況下的“交叉供電”。如果存量資產的所有權人不愿意用前面提到的方式處置配電區域內的存量資產怎么辦?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劃分配電區域,將導致存量資產的所有權人與配電區域的所有權人“交叉供電”的情況,那么,根據不能交叉供電、重復建設的原則,該區域能不能劃為“配電區域”搞增量配電呢?

實際上,這也是在實踐中遇到的最大的難題之一,絕大部分電網企業都以“區域內有存量資產、搞增量配電導致交叉供電”為由予以反對。《辦法》則明確規定,“對于配電區域內,主要電源為其他配電網運營企業專線(專變)的電力用戶,本著節約資源的原則,供電方式可維持不變”,并同時規定,“本專線(專變)不可再擴展其他電力用戶”。該規定實際上是給不愿意放棄存量資產、不愿意放棄既有電力負荷的電網企業留了一條退路,同時也減輕了配電區域劃分工作的難度,無疑是高明之舉。

其實,《辦法》的有效期只有短短2年。相信隨著增量配電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一定會有更多的政策出臺,包括《辦法》在內的各種規定也會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