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新版《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正式發布。新版規則總體上繼承了上一版規則的總體原則、基本內容和整體架構,針對3年來的實踐進行了一定的微調。重申了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適用于非現貨試點地區,在增加市場成員、豐富交易品種及方式、完善交易機制及流程、培育用戶帶曲線交易四個方面進行了調整。未來的作用發揮還將取決于各地實施細則的制定。
重申
中發9號文件配套文件二《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目標是“現貨交易發現價格,中長期交易規避風險”現貨和中長期交易相結合模式。受我國電力工業長期施行計劃機制以及電力系統運行專業性較強等因素影響,在2015年,市場主體普遍對現代電力市場以現貨為核心的概念認識不深,并且當時預計現貨交易對技術水平和市場主體素質要求較高,開展現貨交易需要在技術支持系統、電力系統調度運行方式等方面做2-3年準備,因此2019年前,尚無按照配套文件二運行“現貨+中長期”市場的地區,各地開展的均是“計劃調度+電力直接交易”的交易模式。雖然這種模式與配套文件二描述的電力市場有很大差距,但是能夠適應大部分市場主體當時對電力交易的認識水平,市場主體接受程度較高。上一版規則就是基于各地交易的實際,從保護基層首創精神的角度,對交易行為進行規范。以期市場主體認識深化后,采用頂層設計方式開展“現貨+中長期”模式的市場建設。上一版規則將“市場化”的交易電量和計劃性的“優先發電”統籌考慮,“化雙軌為一軌,不再各說各話”,是國內首個覆蓋全部中長期電量的交易規則。
從上一版規則有效期定為3年來看,設計者當時預計3年后電力市場的正確概念將得到普及,按照配套文件二全面建設市場的時機會成熟。顯然,預計過于樂觀,經過全行業努力,全國僅建設了8個電力現貨試點,且各個試點尚未進入連續結算試運行,市場設計還存在問題,配套政策的改革仍然面對較大阻力。一方面考慮到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仍然需要更長的時間,電力直接交易在實踐中發現的經驗和教訓都需要對上一版規則進行局部調整;另一方面考慮到未來我國并不是全部地區都適合建設現貨市場(電力現貨市場需要建設成本,對于部分能源富集、價格低廉的地區,電力現貨市場的優化紅利并不一定大于建設成本),“計劃調度+電力直接交易”的模式還將在部分地區普遍存在。因此,新版規則再次重申了上一版規則的核心要求“開展電力現貨交易的地區,可結合實際,制定與現貨交易相銜接的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這也與8個試點地區編制與電力現貨市場相配合中長期交易規則的實踐經驗完全相同,能夠與電力現貨市場相配合的中長期交易與和計劃調度相配合的直接交易區別很大,必須通過“另起爐灶”方式設計制定。
調整
新一版規則在重申上一版規則交易主體要求、交易品種與時序、交易方式、調度執行、偏差調整和結算等內容的基礎上,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
調整1:規則中引入了新的主體,明確逐步引入儲能等新興市場主體,將增量配電網作為電網企業參與結算等相應市場化交易。強調了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有權直接參加跨省區交易,鼓勵利用輸電通道剩余輸送能力開展跨省跨區市場化交易,進一步打破電網企業在跨省區交易中的“統購統銷”格局。增加市場監測與風險防控章節,保障市場平穩、規范運行。在市場主體交易申報、合同轉讓以及市場價格形成等條款中,明確不得人為設置限制條件、進行不當干預,保障市場環境公平公正。
調整2:增加了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允許月內多日交易并鼓勵連續開市,進一步提高了交易頻次、縮小了交易顆粒度。明確了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可在一定約束條件下多次交易,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靈活多樣的交易手段,。在常規電能量交易品種外,鼓勵條件具備地區建立容量市場化補償機制。
調整3:完善了交易機制和流程。改進了安全校核方式,允許交易機構帶約束進行出清,統籌考慮各類交易預交易結果后進行統一安全校核,提高了交易出清結果的可執行性。簡化了結算流程,提高了結算效率。細化了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區分了市場主體正常退市和非正常退市兩種不同情形。
調整4:培育用戶購買電力商品的概念。電力的同質性和即時平衡特性,決定了電力商品必然帶有功率(曲線)要求。新版規則鼓勵用戶中長期交易約定負荷曲線,培育用電側電力商品概念。盡管按照電力市場設計的“木桶理論”,部分用戶不考慮曲線、部分用戶考慮曲線,交易只能按照不考慮曲線設計,但是能夠提出要求,具備積極的引導意義。
展望
2015-2016年制定上一版規則,雖然是稱為基本規則,但是就內容而言是當時最為細致的規則,是按照“交易手冊”方式設計的。3年來的實踐,基本規則現在確實是“基本的規則”,各地根據現實條件已經做了大量的細化,未來各地在參考新版基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的時候,需要回答新版規則部分原則性要求。
展望1:新版規則提出“電力調度機構因電網安全和清潔能源消納原因調整中長期交易計劃”,這是對電力調度機構的一種授權,調整中長期交易計劃很可能引起電力直接交易合同的執行偏差,那么這種偏差是否屬于“調度原因產生的偏差”,由電網企業承擔經濟責任,還是予以免責,在市場主體之間調整經濟利益?需要各地在制定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展望2:新版規則要求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由電力交易機構削減不能通過的電力交易,這是強化電力交易機構職能的做法。那么電力交易機構按照什么原則進行削減,電力交易機構削減是否能夠滿足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是否是約束下的最優方案,如何操作和判別,需要各地在實施細則中回答。
展望3:新版規則提出發電企業電費由電網結算,售電公司按照電力交易機構結算依據與電網結算。在電力現貨試點地區,已經出現了售電企業在批發市場先買、零售市場后賣的做法,結算工作進行改革已有較大呼聲。是否需要在各地規則中明確,非電力現貨試點地區不允許發用雙方直接結算,必須委托電網企業作為結算機構,電網企業仍向發電開具購電發票,用戶也必須向電網企業開具購電發票?
展望4:新版規則提出電力用戶在出現超用后,部分情況下電量采用懲罰性價格。一旦采用懲罰價格,就會產生盈余。這部分盈余賬戶設在哪里,應該如何使用并未在新版規則中明確,需要各地在實施細則中制定管理和使用辦法。
新版規則采用印發,而不是延期的做法,體現了設計者的認真負責精神,滿足了市場化的“程序正義”要求,是5年來市場發育的成效。未來,對促進非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的市場化交易工作將起到有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