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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碳市場啟動第一年 我們需要關注什么?
發布時間:2021年04月05日 10:32

2021年2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大門”正式打開。接下來,我們需要關注碳市場能否順利“營業”、能否讓企業主動參與交易、能否發揮“利用市場機制倒逼碳減排”的作用。實現上述目標,不僅需要時間,而且需要機制。

不久前推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全國碳市場奠定了大的機制框架,但其中的一些細節仍待優化。而要讓市場真正建立起來,完善細節非常關鍵。因此,在全國碳市場開啟的第一年,除了盡快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相關部門也應盡快完善管理方法、落實市場目標、理順價格機制。

主體規則夠不夠

2020年12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以下稱“《分配方案》”)。根據篩選結果,全國碳市場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共計2225 家,2225家企業的共同特點是,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但無論從交易角度看,還是從市場完善角度看,2225家的數量遠遠不夠。

不夠帶來的第一個問題是導致配額出現富余。試想,開展全國碳交易后,企業的配額都有富余,市場價格就難以理順,企業參與的熱情也會受到影響。

不夠帶來的第二個問題是無法驗證機制的合理性。從交易本身來說,只有參與者足夠多,才能檢驗交易機制和規則的合理性,以便在后期及時調整和優化。如果參與企業少、交易完成得少,很多問題就難以被發現。

生態環境部曾指出,在發電行業碳市場穩定運行的基礎上,將逐步擴大市場覆蓋行業范圍。我認為,其他行業納入碳市場的速度應加快。在“十四五”期間,把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和國內民用航空等八大行業納入,才能實現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推進全國碳市場平穩有效運行和健康持續發展的目標。

除了擴大“重點排放單位”的范圍,《辦法》還需要完善處罰機制。

目前,《辦法》只是部門規章制度,處罰力度低,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威懾力,也難以產生減排激勵機制。 在懲罰機制上,歐盟的經驗值得借鑒。歐盟碳市場(EU-ETS)在試運行階段,企業每超額排放1噸二氧化碳,將被處罰40歐元。在正式運行階段,罰款額會被提高至每噸100歐元,并且還要從次年的企業排放許可權中將該超額排放量扣除。由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創造出一種激勵機制,讓被納入企業最大可能地以低成本方法實現減排。

市場流動足不足

2011年,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等七省市開啟碳排放交易試點,將電力行業全部納入試點范圍。試點地區的經驗表明,從2013年開始到2020年年末,試點地區配額總量一共分配了約90億噸,累計配額成交量約4.45億噸, 換手率只有4.9%。

低換手率表明,配額仍然主要在大型央企、國企手上。但目前,國企、央企對于配額有自己的一套管控交易模式——一般不把配額拿到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等交易,而主要是履約前進行交易,即不夠配額的企業去買進,配額富余的企業去賣出。

一個明顯的標志是,每年6月履約之前,交易量會增加,而平時的交易量相當少。

同樣是2013年至2020年年末,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的交易情況則不同。盡管市場上存量不足1億噸,但累計成交額達到2.68億噸,換手率超過250%。

流動性對于任何市場都非常關鍵,合理充裕的流動性將有助市場良性循環。對于全國碳市場,要增加市場流動性、激發市場主體參與度,需要把碳配額和CCER有機結合起來。

之所以要結合,是因為《辦法》中明確,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CCER或生態環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減排指標,抵消其不超過5%的經核查排放量。

在我國經濟持續復蘇的大趨勢下,5%的比例是否夠用?如果不夠用,與其用行政手段增發配額,不如盡快把CCER納入全國碳市場交易并擴大抵消比例。這樣做,也和利用市場機制倒逼碳減排的目標相契合。

價格信號強不強

在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下,碳市場需要成為國家減排的主力。為此,需要明確以下兩點:

第一,國家主管部門需要設定減排目標。

只有設定目標,才能把碳減排任務有效分解到具體的行業,通過碳市場的整體配額設定來努力達成目標。但目前,相關部門向碳市場傳遞的信息不夠準確,如果不能及時調整,全國碳市場所要達到的預期值可能會打折扣。

第二,價格的傳遞機制需要形成。

價格信號能準確地反映市場排放供需狀況,是排放交易體系有效配置環境資源的前提。排放權的價格要能有效傳遞給鋼鐵、造紙、冶煉等高排放企業,并影響其生產決策、技術路線和研發方向,企業如果不采取減排措施,就需要承擔更多的碳成本。但是目前,價格傳遞機制還沒有效傳遞到企業。

碳排放權的合理定價是一個事關經濟和產業布局的綜合性因素,企業應當將碳排放的價格納入企業經營發展的整體規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