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正式印發《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與2016年電改起步之際印發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相比,《售電公司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售電公司的權利義務,對售電公司的各項管理要求更加具體明確。
1、嚴把人員要求關。10名及以上具有“勞動關系”的“全職”專業人員,字字是重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無失信被執行記錄。
2、規范配套技術平臺。技術支持系統需提供安全等級報告和軟件著作權證書。
3、統一保函要求。從保函額度標準到履約額度跟蹤預警,再到保函的使用,讓“保函”這道最后的防守,起到其應有作用。
4、明確保底售電機制。收拾殘局的措施有了,保障用戶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提醒用戶選擇售電公司需要擦亮雙眼,保底零售價格可是按照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
現 狀
此管理辦法的印發,得到業內人士的廣泛認可。受全球一次能源價格暴漲的影響,今年全國各省電力交易市場價格一路走高,在國家發改委將價格上限從+10%調整至20%之后,多個省份市場交易價更是直接觸頂漲停,這給剛剛起步幾年的售電公司主體,帶來了空前的考驗,眾多售電公司大面積經營虧損。不少風險管控能力不足、實力弱、信用差的售電公司,開始出現違約、退市等不良情況,受損害的不僅是零售用戶的利益,還有整個市場的健康發展。
未 來
本輪電力體制改革,沒有售電公司的參與,是不完整的。隨著經營性用戶全面入市、交易價格浮動范圍擴大以及現貨試點的深入推進,售電公司的經營風險成倍增加。售電公司不能像以往簡單地“倒一手”,遵紀守法,規范經營,風險管控,技術加持,才是售電公司的唯一出路。《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的及時發布,既是對優秀售電公司的保駕護航,也是對“皮包”售電公司的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