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則》的修訂背景是什么?
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內共享互濟和優化配置,促進新能源消納比例逐步提升和清潔能源高效利用,持續推進電力市場建設,進一步指導和規范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同時為更好銜接南方區域內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和綠電交易市場等,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以《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為依據,并結合南方區域電力交易市場現狀,對《規則》進行了修編。
2、電網企業如何參與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
依據發改價格[2021]1439號、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有關要求,《規則》明確電網公司參與南方區域跨區跨省市場方式為落實國家指令性計劃、政府間協議、國家下達的年度跨區跨省優先送受電計劃,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合同;預測優先購電用戶及代理購電用戶的電力、電量需求等;結合電力市場建設進展和發用電計劃放開程度,代理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和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又退出的電力用戶購電;保障供應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
3、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品種有哪些變化?
《規則》明確交易標的為電能量,分電量交易和合同交易兩種。電量交易分為協議電量交易和增量電量交易,協議電量交易是指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地方政府框架協議確定的電量,增量電量交易是指協議電量之外,利用省間輸電通道富余能力增送的電量,電量交易類型分為外送交易和直接交易。合同交易包括送電合同交易、發電合同交易和用電合同交易,合同交易類型分為轉讓交易、置換交易。
4、省間與省內交易如何銜接?
《規則》明確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應堅持優先保障電力有序供應、優先保障清潔能源消納、優先保障西電東送戰略的基本原則。首先通過市場交易落實跨區跨省協議,形成交易計劃。跨區跨省協議計劃確定后,原則上按照送端省區、西電東送(增量)、受端省區的次序依次開展年度、季度、月度、月內、周交易,結合電力市場建設進展及需求開展多日交易,實現跨區跨省中長期交易連續開市,逐步實現省間市場交易與送(受)端省份中長期交易協同開展。
在明確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規模并預留輸電能力的前提下,也可以由相關交易機構分別組織送端、受端省內市場化交易和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不區分先后次序。
5、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偏差電量有哪幾類?如何結算?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偏差電量包括計劃偏差和執行偏差。計劃偏差是指調度計劃曲線與交易計劃曲線的偏差,執行偏差是指計量電量與調度計劃曲線的偏差。
計劃偏差出現負電量,若導致協議電量無法足額執行時,可在月度交易中根據市場主體協商一致意見進行滾動調整。若負偏差電量導致增量電量無法足額執行時,月結月清,不再滾動調整。
計劃偏差出現正電量時,預招標電量根據調度出具的實際調用情況和預招標交易確定的價格結算;預招標電量外的計劃偏差,優先按照購售電雙方協商一致或合同約定的價格結算。若雙方協商不一致情況下,根據偏差原因,分別按保障清潔能源消納和保障電力有序供應價格機制進行結算。
執行偏差按該送電類別的各類交易加權平均價格結算。
6、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結算有哪些變化?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結算原則上以月度為周期進行結算、年度清算,根據市場需要逐步過渡至按“日清分、月結算、年清算”的模式。電力中長期交易電量分割順序為:合同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量、優先計劃電量、其他市場化交易電量、預招標電量。
7、《規則》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889 號)一致。原《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交易規則(暫行)》(廣州交易〔2018〕1 號)廢止。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或修訂注冊管理、合同管理、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相關工作制度,經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